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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国峰与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峰,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0号原告宋国峰。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179号。经营者周平。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宋国峰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