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国峰与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峰,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0号原告宋国峰。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179号。经营者周平。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宋国峰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和美网络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