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741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泽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6月7日生长子田政,田政现已成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准予原、被���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北寨村的平房三间归其长子田政所有。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