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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茂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28号罪犯刘茂德,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中技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茂德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对同案上诉人量刑部分作出重新判决,对上诉人刘茂德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茂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生产类记功,1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茂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茂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