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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薛立泉与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泉,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611号原告薛立泉,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亨威A区九号楼二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立虎,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李波,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原告薛立泉与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立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立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泉撤回对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立泉负担。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