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薛立泉与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泉,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611号原告薛立泉,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亨威A区九号楼二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立虎,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李波,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原告薛立泉与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立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立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泉撤回对被告兰州建鑫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魏立虎、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立泉负担。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