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岛冠城捷网络有限公司与于京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冠城捷网络有限公司,于京磊,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245号原告青岛冠城捷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于京磊,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郎涛,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冠城捷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京磊、第三人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冠城捷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