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吴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吴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146号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经营者:朱士虎。委托代理人:朱士江。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法定代表人:王贤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仁明。委托代理人:袁慧敏,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以下简称:新南阳砖厂)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吴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南阳砖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新南阳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