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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昌碧诉被告叶现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碧,叶现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26号原告潘昌碧,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叶现乾,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昌碧诉被告叶现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昌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现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昌碧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昌碧撤回对被告叶现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昌碧负担。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