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张金花、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张金花,张文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446号原告赵文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花,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文科,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赵文峰与被告张金花、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文峰承担。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