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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张金花、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张金花,张文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446号原告赵文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花,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文科,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赵文峰与被告张金花、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文峰承担。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