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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柏振与刘文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振,刘文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柏振,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2日,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文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居民,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冉苹芝,经理。被执行人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XX银,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振与被执行人刘文涛、肥城嘉力经贸有限公司、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文涛所有的肇事车辆,依法移交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柏振拒不配合进行,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