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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52号原告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紫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