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52号原告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紫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