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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邵京德与于家虎、孙吉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京德,于家虎,孙吉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332号原告:邵京德,农民。被告:于家虎,农民。被告:孙吉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京德与被告于家虎、孙吉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京德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京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京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京德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