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惠州市X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148号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谭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X办事处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裴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用支票方式支付涉案的相关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XXX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4元,由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