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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宋怀琼与姜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怀琼,姜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323号原告:宋怀琼,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国彬,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怀琼诉被告姜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怀琼以被告姜国彬已偿还其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怀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宋怀琼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孟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