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中生与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中生,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曾中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永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曾中生申请执行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永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曾中生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永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