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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陶玉磊与刘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磊,刘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陶玉磊,男,1981年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供销社被执行人刘敏杰,女,26岁,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建设中路德源茶庄门市部。本院在执行陶玉磊与刘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