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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波与龙井市老头沟镇宝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波,龙井市老头沟镇宝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侯波,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宝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吉忠,主任。申请执行人侯波与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宝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龙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侯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龙井市老头沟宝榆煤矿在龙井市财政局有应收的煤矿关停补偿款,并予以扣留。经向龙井市安监局调查,目前该款项未全部到齐,暂时不能发放。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镇宝兴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恢7号执行案件对(2011)龙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敬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