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德海与魏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海,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海,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魏东,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泰来县塔子城镇。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张德海诉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金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