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255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伟,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玉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