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永祥诉谭孟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祥,谭孟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293号原告:杨永祥,男,32岁。被告:谭孟云,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祥诉被告谭孟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永祥承担。审判员 舒 建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