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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与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81号原告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刘继龙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元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商桐路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与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蔡县东大街地下商业街全体业主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飘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