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常耀峰与XX拍卖以物抵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耀峰,XX,王补红,张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45-3号申请执行人常耀峰,又名李金星,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XX,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补红,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文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常耀峰申请执行XX、王补红、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XX、王补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常耀峰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文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130元、财产保全4020元及申请执行费4730元,由被执行人XX、王补红、张文虎负担。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民事诉讼阶段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328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北辰路以西学府东路以北46-5F146号车位(合同号:Y120076932,预售号:2011109)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1145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库予以续行查封。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陕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库以评估价13万元为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常耀峰申请按评估价13万元接受流拍财产抵偿本案借款本金13万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北辰路以西学府东路以北46-5F146号车位(合同号:Y120076932,预售号:2011109)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常耀峰抵偿本案借款本金13万元。该车库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