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210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对上诉人吉安今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8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赣08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6行中的“审判长黄小红”补正为:“审判长肖建文”;第9行中的“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补正为:“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