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平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393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勇,该公司理事长。被告周平权,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平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平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为138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光审 判 员 郑娅利人民陪审员 李佳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