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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传勇与吴天财、胡周云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勇,吴天财,胡周云,吴凤鸣,吴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宋传��,农民。被执行人吴天财,农民。被执行人胡周云,农民。被执行人吴凤鸣,农民。被执行人吴凤琴,学生。本院在执行宋传勇与吴天财、胡周云、吴凤琴、吴凤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天财、胡周云、吴凤琴、吴凤鸣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和武审 判 员  许 满代理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