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赵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74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仁,经理。被告赵罡,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赵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罡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