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贾建成、赵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贾建成,赵溅,伦铭聪,郑智远,韩绍峰,刘海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78号原告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陈庆师,职务:董事长。被告贾建成,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赵溅,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伦铭聪,男,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郑智远,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韩绍峰,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海天,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原告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建成、赵溅、伦铭聪、郑智远、韩绍峰、刘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被告贾建成、赵溅、伦铭聪、郑智远、韩绍峰、刘海天的信息不明确,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9元,退还原告河南省诚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