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特1号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天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3。法定代表人姚常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顾锦铭。被申请人朱丹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天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煦公司)、顾锦铭、朱丹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蓝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中蓝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