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文凤与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凤,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26号原告胡文凤,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8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凤诉被告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胡文凤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芸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