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光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670号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89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琼,公司员工。被告:傅光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