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兵伟与袁国安、袁汉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伟,袁国安,袁汉民,袁全有,袁二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26号原告刘兵伟,男,1974年0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安,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袁汉民,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袁全有,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袁二小,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伟与被告袁国安、袁汉民、袁全有、袁二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袁二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兵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伟撤回对袁二小的起诉。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