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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687号原告何**,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区人,无业,住天水市**区**镇**号。被告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鲁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浪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