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687号原告何**,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区人,无业,住天水市**区**镇**号。被告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鲁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浪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