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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显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某某,汉族,住长岭镇。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尹万新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