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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卢世传与陈清芳、蔡玉升、蔡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世传,陈清芳,蔡玉升,蔡阿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世传,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证件号码:P720214(1),现住福建省石狮市东港路濠江丽景*#*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芳,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古厝村群英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0********。原审被告蔡玉升,女,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郭宅二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0********。原审被告蔡阿娜,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青石**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3********。上诉人卢世传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卢世传称其为香港居民,本案属涉外案件,且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石狮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他字第75号《关于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315号《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范围内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陈清芳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两张《借据》中均载明:“因本笔借款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可见,双方曾书面约定本案纠纷由出借人即被上诉人陈清芳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被上诉人陈清芳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亦在800万元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卢世传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