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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杨文奇与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奇,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50号原告:杨文奇,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新苑一幢331室。法定代表人:夏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奇诉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文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一六年四月八无书记员  谭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