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鞋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鞋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03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鞋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路沪青平公路3908号。法定代表人陈英杰,总经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诉被告鞋柜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鞋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到庭参加了诉讼,鞋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创意公司起诉称:经美国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授权,我公司享有Getty公司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地域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鞋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鞋柜SHOEBOX”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一张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我公司要求鞋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公证费、交通费共计7000元。鞋柜公司未出庭应诉,但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与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侵权发生时有业务合作,我公司对涉案图片权属不知情,并无侵权恶意;我公司在收到华盖创意公司的沟通函件后立即删除涉案作品,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014年×××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如下: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创意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创意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005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中包括DigitalVision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014年9月19日,登录网站www.gettyimages.ca,可以查找到涉案摄影作品,在该摄影作品上带有“gettyimages®”水印。新浪微博“鞋柜SHOEBOX”由鞋柜公司运营管理。×××014年3月18日,登录上述微博,可以找到华盖创意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被作为相关短文配图使用。微博首页显示“关注7×××”、“粉丝×××00×××00”、“微博×××4×××0”。同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international”菜单下方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页面跳转至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华盖创意公司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框内输入编号719×××6948,可以找到涉案图片,所属品牌为DigitalVision,图片上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图片下方载明如下信息:“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华盖创意公司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取得(×××014)大中证经字第6×××1号公证书。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公证费发票。鞋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图片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交通费票据。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华盖创意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作品在华盖创意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n及Getty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均有公开展示,且图片本身带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在图片下方还有权利声明信息。虽然在网站上展示图片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在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时所标注的上述水印、权利声明等构成了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且上述内容与Getty公司对华盖创意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创意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鞋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创意公司要求鞋柜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综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鞋柜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尽管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供合理费用票据,但鉴于其为本案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且对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是必要的,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不予支持。鞋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鞋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图片;二、鞋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千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鞋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