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与顾全义、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顾全义,程超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54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顾全义,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超峰,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顾全义、被告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