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淮南电化厂下岗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先后五次进入田家庵区新淮村菜市场东头平某经营的停车场内,趁停车场保安不注意,盗取大阪松、小榆树、陈柳、火棘、罗汉木、地柏松盆景各1盆,共计6盆(价值:3070元)。2015年11月29日晚,黄某第五次盗窃盆景时被停车场保安发现,被保安和被害人平某当场���获。公安机关在黄某家中查获全部被盗盆景6盆。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先后五次进入田家庵区新淮村菜市场东被害人平某承包经营的停车场内,趁保安不注意,盗取大阪松、小榆树、陈柳、火棘、罗汉木、地柏松盆景各1盆,共计6盆,经鉴定,被盗盆景价值为3070元。2015年11月29日晚,黄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黄某家中查获被盗盆景6盆,并发还至被害人平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平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报案材料,淮价���鉴(2015)3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0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乐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