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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光莲与王延磊、王桂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莲,王延磊,王桂亭,韩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莲。被执行人:王延磊。被执行人:王桂亭。被执行人:韩永美。本院在执行刘光莲与王延磊、王桂亭、韩永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