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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256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