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字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256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红雷,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