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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邹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中31号。负责人黄文健。被执行人:邹勤,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民二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邹勤应归还借款本金127975.58元及至2005年8月25日的利息16641.76元,以及从2005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南法执字第1329号恢字1号。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临居十五座163号摩托车位,并于2013年12月9日委托佛山市鸿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摩托车位进行评估,上述摩托车位评估价为5600元,但该摩托车位未委托拍卖。2015年6月10日,因需要继续处理上述被查封的摩托车位,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对属被执行人邹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临居十五座163号摩托车位委托拍卖,但经拍卖机构两次降价、三次拍卖拍卖均未能成交。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临居十五座163号摩托车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