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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108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宏英达五金制品厂与佛山市三水区美莱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宏英达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区美莱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0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宏英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L30159728。经营者:吴海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513。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美莱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营业执照号:440683000043869。法定代表人:苏佳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宏英达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美莱迪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2163元减半收取即1108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月梅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