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斯力克·加纳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284号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田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姗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努尔斯力克·加纳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