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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3制造毒品罪,侯明阳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明阳,务工,家住南安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明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明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贩卖毒品部分2015年9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侯明阳事先经电话联系,窜至晋江市池店镇茂厝村好生活超市门口路段,将2粒装在一个红色硬壳七匹狼香烟盒的重计1.5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庄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侯明阳处扣押到用于联系贩毒的手机一部及吸毒工具一套。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被告人侯明阳及吸毒人员庄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案发后,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被告人侯明阳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茂厝村金元橡胶化工公司三楼宿舍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侯明阳在上述宿舍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自制吸毒工具与黄某一起吸食。2.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侯明阳在上述宿舍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自制吸毒工具与黄某、侯某一起吸食。3.2015年9月1日晚,被告人侯明阳在上述宿舍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自制吸毒工具与王某一起吸食。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吸毒人员黄某、侯某、王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庄某、侯某、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侯明阳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侯明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1.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侯明阳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侯明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明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明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侯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套,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予以没收。上诉人侯明阳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明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且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侯明阳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明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1.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侯明阳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侯明阳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侯明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侯明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原判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认定自首,致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量刑过重,上诉人侯明阳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侯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新明代理审判员  孙 越代理审判员  蒋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恩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