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允炽危险驾驶罪2015刑初333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3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于2016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白云区江高镇金某北路富都酒家路段时,与邝某潮驾驶的号牌为粤A×××××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黄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验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91.2mg/100ml。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白云区江高镇金某北路富都酒家路段时,与邝某潮驾驶的号牌为粤A×××××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黄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验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9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邝定潮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朱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资料,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的穗公交白二认字(2014)第4401082014B0027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2522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无悔罪表现。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九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