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22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318-9。法定代表人黄晓松,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4号一号桥“富城大厦”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7921N。代表人王黎明,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交纳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