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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海红与被告李建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第8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12日生男孩李某。2006年农历腊月三十晚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嘴部受伤,嘴部被缝三针。2009年被告又一次毫无理由的用木棒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对生活心灰意冷。2014年农历腊月三十下午,原告在临洮县城饭馆打工,被告在饭馆对原告进行了殴打。2015年正月十一原告离家外出,2015年10月22日被告在会川找到原告并进行殴打。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有感情基础,发生争吵打架都是生活琐事引起,事后很后悔,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正月双方经人介绍谈对象,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2日生男孩李某。婚初夫妻感情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曾多次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正月十一原告离家外出,2015年10月22日被告在会川找到原告,双方发生争吵,劝叫未回。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生男孩李某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为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改正错误,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金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