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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霞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言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闽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湖光路佳美公寓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被害人蔡某2)发生碰撞,造成蔡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王某肢体损伤为轻微伤。2015年12月2日、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先后分别赔偿蔡某2家属和王某560000元、15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并取得其谅解。2015年12月10日9时许,陈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并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闽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湖光路佳美公寓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被害人蔡某2)发生碰撞,造成蔡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叫人垫付急救费用20000元,后弃车逃逸。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蔡某2死因为颅脑损伤,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王某肢体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分别赔偿蔡某2家属和王某560000元、1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同年12月10日,陈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3日7时许(下称案发时),其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后载一名女乘客,途径湖光路湖中灯控路段时,被一部轿车从后面撞到,那女子就直接从摩托车后座朝其右手边摔了下去,而其则连车朝左侧倒,后那轿车朝前行驶了几米才停下,从驾驶座下来一个男子直接跑了。其右脚被摩托车给压住了动不了,其还看到那女子头面部都是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2.证人檀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店前听远处传来一声“嘣”的声响,转头看到一辆轿车慢慢停在路边,车后面路中有一部摩托车倒地,男驾驶员被压着,另一名女子倒在路边。一个年轻人从轿车副驾驶座下来,直接离开,另有一名年轻人从驾驶座下来朝刚才那人喊,那人没有回答而直接离开。从驾驶座下来的男子就站在现场打电话,具体说的内容不清楚,事故现场围了好多人,其也不清楚驾驶座上下来的那男子何时离开,而现场刚好有部120急救车,就将路边的女子和摩托车工送到医院抢救。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到宿舍外有响声,后从阳台上看到有个男子被摩托车压倒在公路上,在摩托车后面十几米远有个女子躺在路边。其接到电话后,就去开救护车送伤者医院。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陈某驾车沿着陈埭镇湖光路行驶在中间车道,其坐在后座上看到同向前方有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后载一女子。当时,陈某放在中控挂档处的一个钱包掉在陈某脚下,其看到陈某眼睛有看他脚的位置一下,并俯身捡钱包,与此同时,陈某的车子撞到前方的摩托车,撞完之后,陈某本来要踩刹车又踩了油门,同时向右打方向,其感觉到左后轮跳动了一下。陈某将车停下来,其下车看到那一男一女都倒在地上,女乘客受伤很严重,男驾驶也受伤,但不严重很清醒。其叫陈某打120,他马上拿他的手机打,有几个男子向陈某围了过来,陈某就离开现场躲在附近,当时有一辆救护车就停在路边的店门口,就将那女子送到医院抢救。没过多久,警车也来了,陈某没有过来,其便离开。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陈某给其打电话,说他驾驶车子在海丰酒店往鞋都方向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就赶往现场,发现陈某的车子在路上停车,后方路面倒着一辆摩托车,交警在勘查现场,其看完就离开。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陈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开车撞到人了,伤者被送往晋江市中医院抢救,叫其帮他拿两万元到医院给伤者交抢救费用,其遂带了两万元现金到医院。其到抢救室问工作人员,他们说那个人送到医院就没有心跳了,死了。其就打电话回复陈某,后回家。7.证人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妻子蔡某2说要去晋江市中医院检查身体,拦了一辆摩托就离开。后交警打电话让其去辨认交通事故的尸体。经辨认,死者是蔡某2。8.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尸表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2、王某的伤亡情况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2的死因为颅脑损伤,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被害人王某肢体的损伤为轻微伤。9.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11月24日12时39分提取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10.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交通事故现场及事故车辆情况等概况以及事故车辆被扣押后已被发还。1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驾驶资格及行驶车辆状态等概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以及被告人陈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2、王某无责任。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蔡某2家属、王某的经济损失560000元(含预先支付的20000元)、15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的事实。14.监控录像及截图,显示被告人陈某肇事及弃车逃逸的过程。1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医务接警记录单、投案证明、破案经过等报告,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陈某于案发时打电话报120及于同年12月10日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1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内容与指控基本一致,并对案发地点进行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实施抢救行为,且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均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摩托审 判 员  丁钊珑人民陪审员  李达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