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闫文玉与马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玉,马七十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852号原告闫文玉,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马七十三,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玉诉被告马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文玉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