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兰玉与汤昌其、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玉,汤昌其,陈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陈兰玉,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昌其,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平,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玉与被执行人汤昌其、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汤昌其、陈丽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08号瑞景名仕城x幢601号房屋及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工业路150号荣宏外滩x幢1601号、1602号房屋,但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昌其、陈丽平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兰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汤昌其、陈丽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