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伦雁与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雁,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616号原告陈伦雁,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茂辉,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3层1307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被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将军路新大桥。法定代表人邓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雁诉被告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伦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伦雁撤回对被告成都九淼科技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伦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益 微信公众号“”